更新時間:2022-07-22 08:52:43 點擊次數:2527次
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2年5月24日,云南香格里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達香格里拉市某某青稞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對該單位的特種設備使用狀況及安全技術檔案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廠區成品庫內1臺叉車,型號為FEXP2.0±(20010074),未辦理使用登記,也無法提供首次檢驗報告,同時該公司工作人員也未持有叉車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證,該局執法人員對涉案物品實施了查封,2022年6月6日經香格里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領導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為便于裝卸貨物,當事人于2020年底購置了1臺叉車,之后于2020年底到州質檢中心辦理首次檢驗時被告知需提供1名叉車工作人員的操作證,但是當事人沒有持有叉車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證的工作人員,2021年3月當事人與香格里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特設股咨詢辦理操作人員證的相關事宜,被告知需通過培訓考試才能發放該證,之后當事人到昆明、大理咨詢過培訓事宜,被告知受疫情影響,不得組織人員聚集的培訓活動。故當事人使用的叉車直至執法人員查獲時還未完成首次檢驗和辦理使用登記。期間,該公司工作人員余某某、蜂某某用該叉車裝卸酒瓶、成品等貨物。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事實成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以及《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減輕對當事人處罰。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該特種設備,直至該臺設備完成注冊登記、相關從業人員取得操作人員證書,并決定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00元(壹萬元)整(上繳國庫)。
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溫馨提示:
特種設備主要是指涉及到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廠(場)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要把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責任落實到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人,并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心,使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既做到責任明確,又互相協調配合,共同努力把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工作真正落到實處。香格里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大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監管力度,嚴厲打擊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違法行為,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